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丁**、上海南房(集团)有**(以下简称南房集团)及原审第三人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2021)沪02民终****号生效判决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丁**不知情,也没有交付过印章给丁**,家庭内部没有协商同意丁**作为承租人。南房集团提交的《更改租赁户名申请书》中仅有丁**的印章,并无丁**的签名。丁**的《关于租赁公房更换户名的申请》中,丁**表示“本申请已征的全部成年人同意,……为真实、无误,若有虚假,由此产生...(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