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肥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购买笨丙氨基酸原料银行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证明涉案氨基酸液肥的成本价值,被申请人盗卖申请人液肥造成申请人损失真实存在。王**、汪某某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微信转账凭证,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售卖了申请人的液肥。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产品说明”包装贴、合格证,证明被申请人所卖产品宣传“实际含黄腐殖酸180g/l,有机质370g/l”为标准的液...(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