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卜**因与被上诉人杜**、原审被告新疆锦宇********(以下简称锦宇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2021)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锦宇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卜**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卜**向杜**支付赔偿金111,538.99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杜**未在安全范围内施工,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卜**30%的赔偿责任。证人刘*系当时作业的挖机司机,证实事故发生前已经明确提醒了杜**在挖机作业时不要在管道沟内。刘*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所做的证言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杜**未听挖掘机工作人员的劝阻,未与挖掘机保持安全距离,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鉴定意见书不应被采信。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博乐市...(本文书还有5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