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赵**、张**与被告北京城市*************(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贾**,被告北投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交付安置房期间的周*补助费(自2020年9月1日起,按一居室**号元/月/套,二居室**号元/月/套的标准再增加10%,支付至实际交房后的四个月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118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交付符合住宅入住标准的一居室房屋一套及二居室房屋二套(一居面积为55平方米、二居面积均为82平方米,55平方米一居室登记在张**名下,82平方米的两居室登记在张**和赵**名下,82平方米的两居室登记在赵**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孙*庄村村民。201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孙*庄村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d片区。2015年1...(本文书还有4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