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济南市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济南市机***法定代表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348.4元、护理费58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390元、残疾赔偿金539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复印费321.5元、鉴定费4940元,律师费15000元(当庭增加),以上共计215154.9元;二、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8日12时42分许,原告由儿子陪同在被告处就医,当行至医院大厅门口时,被被告单位电动玻璃门撞倒,造成原告张**受伤。经协商被告指定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股骨近端骨折、左侧部分肋骨骨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济南市机***辩称:原告年事已高,且长期患有肾脏病、心脏病及高血压等疾病,进入院区时带着轮椅但却没有乘坐轮椅进入,入门前一直都是本人推着轮椅,但临入门时,电动门已经打开的情况下,陪诊的儿子又接过轮椅,但后者没有先照顾年老体衰的原告进入,而是径直自行推着轮椅进入,而原告...(本文书还有5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