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中国某某***************、第三人天津市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津市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572.67元、误工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95028元,各项费用合计107600.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天津市静*******(以下“某某厂”)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3月29日,某某厂在被告处购买“平安雇主责任保险”,同日与被告签订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版)条款》(保险单号:10991*****160620****),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天津市静*******,投保雇员人...(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