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武汉市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市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至2022年8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517006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217006元),后期利息按照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余**分别于2017年9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于2017年12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半,原告通过转账分别向被告出借了上述款项,后该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5月13日才由余**变更为陈**。原告多次向...(本文书还有3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