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王*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审原告王*1提起的赡养诉讼,原审法院围绕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无不当。对于王*2的房屋是否交由王*1出租是其子王*2在一审诉讼中的辩称,并非一、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王*1主张原审判决采信王*2伪造该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