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不服被申请人青海越州*********(以下简称青海越州)、广西建工************(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其为西宁市城东区越州国际广场7#、8#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青海越州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广西一建为被挂靠人。2014年申请人依与广西一建所签订挂靠性质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并以其名义同青海越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该项目,案涉工程由申请人组织实施并履行合同。申请人进场施工后青海越州屡次违约,导致整个项目涉诉停工。后申请人因人构陷被错误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青海越州和广西一建提起虚假诉讼并骗取法城东法院(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处分了申请人的工程款的合法权益。后申请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西宁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应对本调解书申请再审,故申请...(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