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吊销的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历史酒驾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2的证言;3.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朱*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