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中国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217元、鉴定评估费460元、停运损失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日,被告张**驾驶豫km****号车在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倒车时与原告王**驾驶豫ad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驾驶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无责任。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原告车辆系营运车辆,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停运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