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与被告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1日,原告受申时洪雇佣,在阳信县九龙湖壹号c区**室加固大梁,该工程系被告承建,分包给申时洪。2022年11月22日,原告工作时,在2米高左右的一个架子上掉落,导致右跟骨骨折,受伤后,申时洪和原告工友刘*朋将原告送到阳信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转院到桓台起风整骨医院,共计住院10天,经诊断为跟骨骨折。原告向阳信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本文书还有3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