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与被告酒泉市成**************(以下简称成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被告成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62500元人工费及合同约定的利息78750元,共计:34125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9年4月15日将全部位于金塔商业步行街翔宇航天商业街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转包于原告,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按点位每个55元,该工程总点位7856个点位在原告将地上部分全部线穿好后,被告叫停,说是再不干了,停下问甲方要钱,只是在工作的几个月中支付了23000元的伙食费,在去年茹**打电话讨要,又给了其一套房子的顶房证明,没有人认可的,对于被告的这种行为纯属诈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成明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