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平*区××镇××村第二十六村民小组村民。2021年,原告在平*区××镇××村万宝龙高坪种植4亩芭蕉树。2022年8月13日,被告以原告种植芭蕉树的土地归被告所有为由将原告种植的4亩芭蕉树砍伐损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向平*区××镇××村委反映,东水村委确认纠纷事实,被告拒绝赔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陈**对其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贺*市平*区××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反映、土地延期承包证、农业承包合同通知书、照片及...(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