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3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89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曹*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遗嘱为王*祖与庞翠连夫妇的共同遗嘱,系庞翠连真实意思的表示:1.涉案遗嘱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遗嘱中的一类;2.虽然庞翠连在涉案遗嘱上只有签章,没有签字,形式上有所欠缺,但不能否认...(本文书还有4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