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36000元(90000元×40%);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存钱,被告大堂经理万某告诉原告在她这里存钱和银行是一样的,可以随时取款。因万某身上穿着银行的工作服且在被告大堂内收取存款,另外被告营业场所处挂有万某的照片,又因银行的工作人员平时也有揽储业务,原告就相信了万某,原告将140000元交付给万某。同月4日万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后**被告处找万某取款,被告称万某已经辞职,其所收款项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被告大堂经理万某是在被告营业场所履职过程中利用被告名义揽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怠于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