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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敖**与刘**、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赣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原告傅**、敖**与被告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敖**、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93258.61元;2、判决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4日06时许,刘**驾驶赣k2****轻型栏板货车在罗*-水北(060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北镇上潘*村路段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与对向行驶有傅**驾驶的新余临时3f986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客敖**)相*,造成两辆车受损及傅**、敖**受伤的交通事故。2024年6月21日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送往新余市某某医院治疗,原告傅**入出诊断为因车伤致:1、创伤性肠破裂,2、左侧髌骨骨折,3、肋骨多处骨折等伤情,伤势严重,经专家医生精心治疗,为了减少各方面的费用,在2024年9月16日已出院,出院后在家休养了几天,后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傅**小肠损伤残疾等级评为九级;2、被鉴定人傅**肋骨伤残等级评为十级;3、被鉴定人傅**后期取出内固定物费用评定...(本文书还有61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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