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震达********(以下简称震达公司)与被告杭州欧创********(以下简称欧创公司)、胡**、胡**、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创公司、胡**、胡**、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创公司归还代偿款2499905.6元、支付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的利息99996.22元,合计2599901.82元;自2021年6月6日起的利息以代偿款2499905.6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至付清;2.被告胡**、胡**、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