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以发工厂员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于2022年2月18日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2000元。2022年1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22年2月至今,被告仅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的利息合计8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自2022年5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