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4民初****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在我家中,当时被上诉人朱**因房产周*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金),恰好王*(在读中学生,今年15岁)在家,是这次借款的唯一证人(在场人)。2021年底,被上诉人用微信转给上诉人100元是支付给上诉人的茶油款,并非其它款。2021年11月6日被上诉人用微信转给上诉人600元,是被上诉人还款转帐。后又于2021年9月29日再次向上诉人借款伍仟元整(其中现金贰仟元,微信转账叁仟元)。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借款时双方商议至2022年春节前...(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