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化市x****(以下简称xx书画院)诉被告兴化市人***(以下简称兴化市政府)、第三人兴化市综******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兴化市x****经营者邹**及诉讼代理人周**、王*,兴化市政府副市长陈*及诉讼代理人黄**、李**,第三人兴化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及诉讼代理人徐**、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兴化市人***2023年8月31日作出兴行复(2023)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81号复议决定),查明:xx书画院在兴化市金富商业街**号楼楼顶占有并使用一处简易阳光房;2016年12月20日,兴化市城市管理局作出兴城执限拆字(2016)第a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置业公司)、王x祥、邹**,认定中兴置业公司2007年3月-6月期间未经兴化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兴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金富商业街**号楼楼顶建设简易阳光房四处,合计建筑面积535.96平方米,该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王x祥、邹**系上述简易阳光房的实际占有人,责令中兴置业公司和王x祥、邹**于2017年1月10日至18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2020年12月4日及...(本文书还有5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