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占用期间的利息8,249.54元(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2月20日,711天,年利率3.85%);3.被告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本息还清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承包被告在博乐市青...(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