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与被告王**、被告王*、第三人马**、第三人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宋*,第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王*、第三人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浦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第三人马**名下位于兰*市城关区**室房屋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一、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分行”)对案涉查封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依据已生效的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2015年3月28日,浦发银行兰*分行与马**、马*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马**向浦发银行兰*分行贷款2410000元,并以位于兰*市城关区**室的房屋作为抵押,于2015年4月2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借款到期后,马**未按时还款,浦发银行兰*分行诉至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后...(本文书还有4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