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84.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3日21时38分许,被告在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小斌斌餐饮(棋牌),因原告将店门关闭,被告以为原告不欢迎自己进入,后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用手掐原告脖子、用手掌挥打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耳廓挫伤、耳损伤、头部损伤,而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如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1889.61元;2.误工费200元/天×14天=2800元;3.交通费295元,合计:4984.6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