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1、龙**2因与被上诉人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对上诉人龙**1、龙**2,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行了询问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1、龙**2上诉请求:1.撤销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田**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田**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分割案涉房屋条件未成就,不应分割共有房屋。
为了考虑龙**2居住问题龙**1和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由龙**1、龙**2、田**三人共有,同时法院以2021年《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所作评估价值作为分割依据不合理。
原审法院认定田**共有基础丧失或者由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事实不实。
田**将家中财产向外转移时,龙**1迫不得已才将案涉房屋门锁换掉。
另外共有权人之一龙**2也不同意分割,更不愿意补偿,一审法院未经龙**2的同意予以分割不当。
二、龙**1不应赔偿田**租房损失。
田**在租房居住系其个人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龙**1并没有强制阻止田**在案涉房屋内居住。
田**举示的租房协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龙**1均有异议,不能证明田**租房的真实原因。
三、龙**1、龙**2不应补偿田**房屋装修款。
田**在案涉房屋内安装门和水磨石并未取得龙**1、龙**2同意,是其私自处置行为,龙**1、龙...(本文书还有6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