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邓**与被告叶**、第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鲁信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叶**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董**、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梁**,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鲁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叶**向董**、邓**支付961972.9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3日为2823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叶**承担。事实与理由:鲁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经营酒店家具的生产及销售,原始股东为邓**及叶**,注册资本为50万元,邓**出资30万元占股60%,叶**出资20万元占股40%。2010年10月,经股东决议,决定吸纳董**为鲁信公司的新股东,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三股东各出资16.6万元,各占鲁信公司股份的33.3%。此后,董**、邓**及叶**便共同经营鲁信公司至2017年8月。三人在经营期间,由于鲁信公司出现亏损,各股东一致同意将鲁信公司整体转让给邓**,各方在2017年8月1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董**、邓**及...(本文书还有5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