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
再审申请人三**因与被申请人光**、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系洪*,洪*与三**系挂靠关系,光**对此明知,本案承包人系洪*。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规定,判令三**承担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开具发票义务,与上述生效判决认...(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