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浙江月明公司,被告人岑**、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岑**、陈*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指派检察员沈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浙江月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被告人岑**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起诉指控,2021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岑**作为被告单*浙江月明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浙江月明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决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猫三联、犬三联抗体检测试剂盒9票,共计人民币2,263,02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陈*作为浙江月明公司进口业务员,明知浙江月明...(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