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国****************与被告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郏宣林的抢救费用36571.8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27日晚上6时许,被告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行安装前风窗玻璃且刮水器缺失的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