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黎**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廖**、被告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3111元*0.7=30177.7元,评估费:2100*0.7=1470元,换车牌费100元*0.7=70元,拖车费342*0.7=239.4元,医疗费1498.83*0.7=1049.181元,车辆停运损失300元/天*33天*0.7=6930元,总计39936.281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6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事先通过保险交强险垫付了一万八千元医药费,然后一直等事故认定书下发,等被告治疗出院,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直接通过保险打电话告知原告治疗费超出一万八千元部分要求走原告商业险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对于原告汽车修理、医疗检查、车辆评估、误工费等该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未履行,而且电话拒接不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黎**答辩称,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相关费用合计:39936.281元,与事实不符。1、关于原...(本文书还有5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