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左右,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铺一套,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原告部分购房款,剩余100000元房款未返还。2018年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未到庭,亦未...(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