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邹**、吴**、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人财保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财保吉安市分公司不服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2
院申请对原告胡**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徐**,被告邹**,吴**,被告人财保吉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669.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711.7元(具体为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354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5520元、护理费6040元、残疾赔偿金539...(本文书还有3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