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93689.7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0日30时12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小型客车,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境内沿s3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秦*路口时,车辆左前部撞到同向行驶的蒋*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致使电动二轮车乘坐人姚**受伤送医治疗,两车部分受损。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蒋*、姚**不负此事故责任。中国平安***************系陈*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姚**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平安公司...(本文书还有3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