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作出的社保决字20241102号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2日受理后,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经人社部推送社保数据及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张*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71元,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社保告字(2024)13号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告知张*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于2024年3月29日在法治日报刊登关于《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送达公告;2024年6月...(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