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康*某2、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102564元,并从2024年8月6日起以1025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康*某2以其挂靠的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重庆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某某汽车挂车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施工修建,康*某2在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后康*某2聘请原告彭**为该厂房钢结构安装提供劳务,2021年9月起原告就开始做钢结构安装,中途因康*某2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杨**作为重庆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原告先把活干完,工资他来付。2022年8月10日,原告与康*某2结算,被告还应付劳务费102564元。杨**先是说等贷款下来后付款,后来杨**又说要某某公司开代付协议才付款,某某公司说正在与重庆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打官司,等官司打完了再开,三被告就一直互相推诿。因原告与某某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康*某2又是某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故某某...(本文书还有6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