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贵州某某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某某大学)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3)黔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大学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向学生收取案涉技能培训费无合同约定,且未向学生提供技能培训,应当将收取的费用予以返还。其一,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未见明确约定推荐就业的服务条款,亦未约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在具体实施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内容及具体实施施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故该《联合办学协议书》仅为联合办学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实施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其收取学费的依据以及收取学费后应当提供的服务,无权标准收取案涉技能培训费。其二,被上诉人未举证与学生建立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学生履行了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亦无权收取案涉技能培训费。被上诉人一审中已经自认“学生向被上诉人交纳培训...(本文书还有5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