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原审第三人某**(以下简称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到庭参加诉讼,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王**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某**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货款,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某**申请追加案外人王*为被执行人,在未通知某**以及某**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了追加王*为被执行人的裁定;2.本案的执行标的是700,000余元案款,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主体是某**。王*是一个自然人,不是执行标的,王*提出的异议也不是为了排除特定标的物的目的。一审法院通过(2023)...(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