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男,1973年3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的诉讼请求或判令杜**提供江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生产的以出厂价作价62203元的成品材料给谢**;2.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谢**承担。事实与理由:1.杜**和谢**以及案外人陈**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杜**提供某甲公司生产的成品材料抵9万元股份转让款。只有当杜**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以上材料时,谢**才有权要求杜**改变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杜**已提供了价值27797...(本文书还有3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