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与被告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因为案外人王*个人需要,通过他人向被告借款,因为没有偿还,被告利用黑社会势力,强行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并在2016年12月14日,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原告开发的位于××镇××街××段***小区××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被告抵押担保。因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原告更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款项,上述11套房屋的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被告于*辩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11套《商品...(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