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43200元(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直至本息还清时止),以上暂共计103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于2018年8月2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付借款本息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被告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8日被告瓢**向原告延**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今因进货急需资金周*,特向延**借到现金人民币60000元,借款日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借款人瓢**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原告通过赵*超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原告提前扣除...(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