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全利********(以下简称全利公司)与被告山东欣莱********(以下简称欣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欣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接收原告已生产的货物,给付原告货款44281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42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计算至被告还清日止,按1.5倍的lpr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4月开始,原、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订购铝箔袋,经双方确定产品规格、材质、数量、单价等相关事项后,由原告组织生产,待原告生产完成并将货物发送给被告后,再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签购销合同,支付货款2020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订购12cm*6.5cm,铝箔袋1200万个,单价0.075元因被告订单系出口订单,急需货物,让原告抓紧生产尽快交货,再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补签合同原告立即按照被告的要求组织生产...(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