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案涉房产是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进行产权登记时,亦登记为二被告共同共有,因此案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是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冀063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并无不当。原告主...(本文书还有303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