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支付给段**72617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土地租赁合同确实未提及13000元以外的出资兴建项目,但一审时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明确涉案租赁场地,除了水井是被上诉人建造,其他所有都是上诉人所建。其次,当事人使用的措辞不够规范,诸如“猪圈**房子”,而评估报告单记载的是“房屋、简**、水泥地坪、树木”,看起来不同,但这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实物并无二致。其三,因为在一审期间,双方对...(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