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黄*、第三人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第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23年7月24日,本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94440.6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4440.6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lpr的标准,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三、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三人以众品装饰的名义合伙开展位于石角镇马头村自建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内外墙批荡及贴外墙砖、外墙增加、马**、外墙石**室内水(前期隐秘部份)。原告作为工程设计人、被告作为业务联系人、第三人作为工程负责人参与到合伙事项的开展和执行。在确定了三方的合伙事项和合伙分工后,第三人作为众品装饰的代表人与别墅业主签订了一份《外墙设计承包工程合同书》(附件:预算工程量清单)以及两份《家居装饰设计工...(本文书还有4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