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桑**、张**、杜**因与被上诉人柘城县远**********、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张**、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柘城县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董**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桑**、张**、杜**上诉请求:撤销(2022)豫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1.依法确认柘城县远**********2021年6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柘城县远**********按照2021年6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董**在办理公司变更手续时予以协助;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杜**享有公司30%的股份,股东会参与人员合法。2015年8月30日,原告桑**、杜**...(本文书还有3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