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陈*与被上诉人怀远县隆************(以下简称隆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陈*上诉请求:1.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隆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争议焦点偏离。没有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理,而是围绕借款进行审理。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原因、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审理,而不是针对借款是否成立、购房款来源进行审理,焦点严重偏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标的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双方不是借款纠纷,史**、陈*的诉求不是让隆鑫公司还钱,...(本文书还有4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