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唐**、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陇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中医疗费22199.44元、医疗物品费2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34019.44元中的12815.55元(扣除第一被告已付的18000元,剩余的16019.44元的80%);2、判令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中误工费48300元、护理费9810元、交通费952元、鉴定费1600元、复印费46元,计60708元;3、判令由第一被告赔偿原...(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