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
再审申请人佟*因与被申请人姜*、周*、某**(以下简称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佟*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改判为维持定安县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错误认定《施工结算评估书》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且举证责任分配严重错误,应纠正,姜*应向申请人付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需要证明的是其支付了多少工程款,而不是姜*做了多少量及工程价款是多少。姜*如主张其做了什么工程及价款是多少,姜*负有举证责任。姜*没有举证证明其做了多少工程及价款,不申请鉴定/评估,也不认可申请人认可的工程量及价款,却没有提供反证,应由姜*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不应承担没有现场勘查的不利后果。申请人在评估之前已经征求过姜*与周*的意见,在作出施工结算评估书之后,申...(本文书还有1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