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日12时,案外人康永生驾驶蒙dr××**号小型轿车,沿喀喇沁旗王*府镇于家湾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五组路段时,与对向原告杨*驾驶的蒙d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康永生与原告杨*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农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约定意外医疗费用补...(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