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声*********(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与被告成都波拉***********(以下简称美乐迪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声影公司诉请:1、停止侵权,删除10首侵权曲目(见附件1-10),案涉作品为《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乾坤大碟》系列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事实与理由:美乐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复制并播放了与权利作品相同的被控侵权作品,侵害了声影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
美乐迪公司答辩:
未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案涉权利作品著作权由深圳市声*********、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因。
(2013)...(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